(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男,199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捕前住惠阳区淡水。因本案于2013年1月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曾用名卢锦斌,男,1987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捕前住惠阳区淡水。因本案于2013年1月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3〕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抢劫罪、被告人卢**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赖**开一辆摩托车载被告人卢**,从卢**家中出发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15时30分许在澳头新澳大道八街路口,卢**看到被害人李**(女)行走在路上打手机,于是下车并告诉赖**,自己去抢该女子的包就坐上他的车,让他在那里等。赖**将摩托车停在李**附近。被害人李**打完电话,准备把手机放入手提包时候,卢**趁李**不备,从后面抢李**的包,但是被李**发现了。李**与卢**对拉且大喊救命,打卢**的手。卢**未能得逞,逃跑,坐上赖**开的摩托车。此时,现场伏击巡逻的民警已目击案发过程,开摩托车撞倒赖**所开的摩托车,跳下车,将摔倒在地上的赖**的脖子勾住并表明警察身份,赖**从上衣口袋掏出一包辣椒粉,企图撒向民警以抗拒抓捕,但被民警擒住,夺走辣椒粉。之后在见义勇为的群众协助下,被告人赖**被抓获。被告人卢**在摩托车被撞倒后,起身往淡水方向逃跑,被警察抓获。经检查,被抢的手提包内有725元人民币及银行卡多张。经鉴定,涉案苹果4S手机价值3272元,手提包价值15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辩称其没有使用辣椒粉撒向民警,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抢夺事实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事实不清:(1)虽然卢**对控方的“抢夺罪”认罪,但该事实不清,而赖**无论涉嫌抢夺罪还是抢劫罪,都必须以卢**构成抢夺罪为前提,卢**与李**的关系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控方对案件事实尚未查清。(2)被告人赖**在逃跑的过程中,是否为抗拒警察抓捕,而企图向警察撒辣椒粉,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点。赖**摩托车被撞倒,人摔倒,口袋中辣椒粉掉出来,具有高度合理性,况且,控方也没有证据排除其可能性,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赖**为抗拒抓捕企图向警察撒辣椒粉。2、在法律上,退一步说,即使赖**与卢**有共同故意,实施抢夺李**财物行为,赖**也不应转化为抢劫罪。即使赖**企图向警察撒辣椒粉属实,该情节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能当然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3、假如赖**与卢**构成共同犯罪,赖**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既未夺取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李**人身伤害的后果,应认定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赖**当庭承认抢夺罪,虽然其对曾企图向抓捕警察撒辣椒粉一事进行了辩解,否认抢劫,但该辩解并不能否定其当庭认罪事实,应认定其为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卢**辩称没有动被害人的手机,只是动了她的包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赖**伙同被告人卢**驾驶摩托车从惠阳淡水街道来到大亚湾区澳头街道物色对象抢夺。15时30分许,在澳头新澳大道八街路口,被告人卢**看到被害人李**行走在路上打手机,于是告诉赖**要去抢该女子的包,让他在那里接应。被告人赖**将摩托车停在李**附近。被害人李**打完电话,准备把手机放回包里的时候,被告人卢**上前去抢被害人的手机和手提包,被害人李**紧紧抓住手机和手提包不放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卢**见势不妙,于是坐上赖**开的摩托车逃跑。闻讯前来的伏击巡逻民警驾驶摩托车将被告人赖**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上,然后迅速跳下车,把被告人赖**的脖子勾住并表明警察身份,而被告人赖**从上衣口袋掏出一包辣椒粉,企图撒向民警以抗拒抓捕,但被民警擒住,未果。之后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赖**制伏。被告人卢**被撞倒后,起身往淡水方向逃跑,被警察抓获。经检查,被害人李**被抢的手提包内有725元人民币及银行卡多张。经鉴定,涉案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272元,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5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