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9号(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李**的报案。
2、被害人李**的陈述:2013年1月2日15时30分许,我在澳头加油站的站台等车,我当时在打电话,打完电话准备把手机放回包里的时候,我发觉有人在后面来抢我的手机,我就使劲抓紧手机,并用右手打他的手,并且还喊救命。那个抢我手机的人看抢不到我的手机,又来拉我的手提包,我就和他对拉着,后来有人听到我的呼救就上来帮忙,那个抢手机的男子看到有人过来,就拼命逃走,这是有人喊“还有一个同伙”,接着我就看到另一名戴着头盔的男子拼命往加油站的方向逃走,刚跑了四五米远就有一辆摩托车载着一名客人经过,车速较慢,这名戴头盔的男子还想把摩托车上的客人拉下来自己坐车逃跑,但一下就被追上来的人拉住了,在便衣警察抓他时他还拼命反抗。
3、被告人赖**的供述(当庭提交):2013年1月2日,我开一辆车载卢**从他家里出发到大亚湾新澳大道八街路口,卢**看到有一个女子走在路上打手机,他告诉我去抢那女子的手机,就从后面抢那女子正在通话的手机,但是被发现了,卢**就放手跑上我的摩托车,此时就被路面的便衣摩托车撞倒我开的车,摔倒在地上时辣椒粉已经从我口袋掉在地上,我并没有向目击民警所说的那样企图撒向他们的行为,我是买回家煮菜吃的,然后就被按住,暴打了一顿,满脸都是血。抢夺罪我认罪,抢劫罪我不认罪。
4、被告人卢**的供述:2013年1月2日,我是坐赖**的摩托车来大亚湾后,我告诉赖**我去抢包,让他骑摩托车等我。我本想抢被害人的包,当时被害人在打电话,因为是第一次作案,所以就拉她的手,她就喊,我就跑。赖**的车是跟着我的,我就直接坐上赖**的车,之后就被一群人按倒。赖**被民警和群众抓捕的时候,被打身上有伤。
5、证人罗**的证言:2013年1月2日下午3时许,我在港湾休闲中心门前设点招工,突然我看见离我六七米处,一个男青年正在抢一个女人的手提包,在公路边拉几下手提包,没抢到包,那男青年跳上其前面停留的摩托车,同时我看见公路对面跑过来一男青年,在休闲中心门前将那摩托佬摁倒,跟着旁边也有几名群众也跑过来帮助那名男青年摁着摩托佬,那男青年再跑过公路对面追抢东西的男青年,后来警察都到位了。抢包的男子年约20多岁,摩托佬骑着一部无牌黑色男装摩托车。
6、证人谢**的证言:2013年1月2日15时30分许,我看见一名年轻女子在路边走着并打着电话,当时距离我档口有四五米远,这是有一名年轻男子突然过去抢那女子肩上的挎包,但那女子死死抓住包不放,他们俩就在拼命扯来扯去,那男子见女子不肯放手,就慌慌张张地甩手,然后往加油站方向跑去,那名女子就喊抢劫,接着那名抢包的男子就跑到停放在八街路口中间的一辆摩托车旁,并马上坐上那辆摩托车,骑摩托车的是一名年轻男子,他们就准备骑摩托车往淡水方向跑,刚骑了十多米远,就被路口对面中国银行前跑过来的两三名男子(后来知道是便衣警察)追上并拦下车,车上抢包男子就继续往前逃跑,而骑摩托车男子由于逃跑不了,就拼命在反抗,后来还是被便衣警察抓住了,而当时看到那名男子手上还拿了一袋辣椒粉什么想洒(撒)警察,另一个抢包男子在前面跑了100多米后,也被警察追上抓住了。
7、证人林**的证言:2013年1月2日14时许,“爆鸡”骑着一部摩托车到我家,找我儿子卢**玩,到15时许,他们说要出去,我问他们要去哪里,“爆鸡”说要带卢**去找工作。“爆鸡”就骑摩托车载卢**就一起出去了。当天18时许,卢**还没有回家,我就打电话给“爆鸡”,但是他的电话关机了。1月3日,我发信息给“爆鸡”,但“爆鸡”都没有,后来我才知道卢**被民警抓获拘留了。
8、证人赖**的证言:赖**是我的弟弟,他的外号叫“小明”或“爆鸡”。赖**以前一边用摩托车拉客,一边兼职送快递。
9、证人赖**的证言:赖**是我的弟弟,他在淡水桥背**派快递公司做临时快递员兼摩托车载客员。
10、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苹果4S手机价值3727元,手提包价值150元。
11、辨认笔录:被害人李**辨认出卢**就是抢夺她手机和手提包的男子,辨认出赖**就是戴头盔负责接应的男子,证人林**辨认出赖**就是接走卢**的朋友“爆鸡”。
1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赖**身上缴获了用胶袋盛装的辣椒粉,并扣押了摩托车一辆,已随案移送。
1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八街路口。
14、抓获经过,2013年1月2日15时30分许,伏击组民警伏击巡逻至澳头美福超市门口,看到前面20多米远处有一个身穿黑色夹克的男子(卢**)正在抢一名女子(李**)的手机且在拉扯她的包包,在拉扯的过程中,该名女子大喊救命,同时另一名男子(赖**)骑着摩托车慢慢从该名女子的身后开到前面四五米处停下。伏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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