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2年l1月8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陈**,男,1970年1O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因本案于2012年l2月7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叶**,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3〕0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取得拥有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地段50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公司依法取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件。2012年3月初,**公司开始在该地块搭建板房做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工作,3月25日开始做爆破土石方工程。
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毛**在同案人陈**(已判决)的纠集下,与陈**等人来到**公司所在的**地段工地阻挠施工,并威胁若不停工,后果自负。随后,毛**跟随陈**等人分别于同年4月25日和4月27日到**公司工地阻拦施工,致工地爆破工程被迫停工。2012年4月30日,在陈**的安排下,毛**将自己的白色奇瑞轿车(车牌为粤L19**)开到施工工地,堵塞**公司唯一的施工出入口,并一直堵到5月8日。
同案人陈**得知此事后,认为应由其所在村民小组出面处理此事,于是就叫陈**不要再去管这事。之后,被告人陈**在陈**的指使下与同村村民陈**、卢**、陈**、廖**(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公司建筑工地现场阻挠施工。2012年5月8日,陈**言语威胁阻挠**公司工地工人施工,并开来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为粤BHM**)将工地唯一出入口堵上。**工地员工报警,经警察协调,将面包车拖离现场。同年5月10日,粤BHM**面包车再次堵回工地出入口,该车一直堵到5月16日。
被告人毛**、陈**等人的阻挠施工行为,导致**公司的建筑现场工地在上述时间段无法施工,造成爆破公司管理费、工人误工费损失72000元,并严重影响到**公司该项目的整体进度计划。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毛**、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认为其只开车放去工地两三天,但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辩称其只一个人去过工地,没有和其他人一起去,车是其借的,其没有开车去堵路,但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参与阻挠施工的原因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并非是为了一己私利。2、提出以车堵路的行为并非被告人,被告人陈**没有驾车将**公司工地路堵住,只是负责借车,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并非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得到被害公司的谅解,当地村委会愿意承担监管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大亚湾区澳头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的《申请书》,用以证实被告人陈**在村里表现好,愿意承担对其监管责任,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同时提交了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用以证实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5000平方米的土地于1992年被依法征收,并补偿完毕。1995年,大亚湾区管委会批准上述土地给**村小组作为办实业用地。2001年,上述土地调整安排给大亚湾西区街道办事处**村**小组作为办实业用地。2011年9月,大亚湾西区街道办事处**村**小组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2011年10月,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取得拥有上述土地的使用权,2011年12月,**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惠湾国用(2011)第1321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413O3201120**号)等相关合法证件。2012年3月初,**公司开始在该地块搭建板房做房地产开发前期的工作,3月25日开始做爆破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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