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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53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2OOO年12月28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4月28日刑罚执行完毕。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2年8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30日公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 蔡**、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2013)0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3年间,被告人陈**以批地、炒股票等名义借得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南边灶村委会**村村民谭**、胡**、陈**、何**、陈**、钟**、林**等人的身份证。随后,陈**使用其本人和上述村民的身份证件分别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联审办公室、惠州市国土局大亚湾规划区分局申请将**村的部分集体用地用作上述村民的个人住宅用地(每人每块120平米),并交纳了审批办证费用。之后,陈**顺利地以村民个人名义办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予以保存。2007年至2009年期间,陈**将之前已办理证件的部分住宅用地出卖,其中,将其本人名下的住宅用地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龚**;将谭**、胡**、陈**、何**、刁**五人名下的五块住宅用地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和赖**;将林**名下的住宅用地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朱**;将黄**名下的住宅用地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将陈**名下的住宅用地以7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将钟**名下的住宅用地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被告人陈**总共卖地得款84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办理涉案10块宅基地的费用包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以上证件所支付费用至倒卖时的利息、向村里支付费用四部分组成,其中涉案10块土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付的费用60600元(每块6060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费用19356元(16.13元×1200m2),合计79956元,从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按本金79956元计算一年期的银行利息为77984.07元,向村支付费用120000元。合计成本277940.07元。被告人陈**卖地获得利润570059.93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陈**涉嫌诈骗和非法倒卖土地的情况报告、证人刘**的证言、证人朱**的证言、证人林**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何**的证言、证人何**的证言、证人黎**的证言、证人朱**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潘**的证言、证人李**的证言、证人赖**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胡**的证言、证人李**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胡**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赖**的证言、证人赖**的证言、证人谭**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龚**的证言、证人李**的证言、证人吴**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钟**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刁**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171)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大亚湾国土准字[1993]0143号)、陈**与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收据、黄**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168)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大亚湾国土准字[1993]0146号)、陈**与刘**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收据、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632)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大亚湾国土准字[1992]0530号)、陈**与李**和钟**签订的《地皮转让协议书》及收据、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74)、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94)、胡**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82)、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70)、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76)、陈**与刘**和赖**签订的《住宅地转让协议书》及收据、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69)、陈**与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收据、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630)、陈**与龚**签订的《住宅地转让协议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释放证明、关于陈**等人用地情况的复函、用地核查情况表及红线图、关于调取证据的复函、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因借用村民的身份证去办理宅基地分别支付部分村民的补偿费收据6张、被告人陈**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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