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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08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出租屋。无前科。
被告人邹**,曾用名邹**,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403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无前科。
被告人古**、邹**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2年5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邹**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简化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古**陆续在惠州市惠东县**酒店以每安(约27克)330元的价格向“阿白”(另案处理)购买“K粉”3安。之后,古**在大亚湾区澳头将上述毒品分六次(每次约20小包)交由被告人邹**出售。邹**则将从古**处取得的“K粉”以每小包50元的价格卖给林**等吸毒人员。每次出售完毕后,邹**获利200元。
2012年5月15日16时许,邹**在澳头街道**酒店一楼洗手间内出售“K粉”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K粉”13小包。经司法鉴定,缴获归案的“K粉”净重为1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2年5月15日21时许,邹**按照民警要求与古**联络并现场指认古**,协助公安机关在大亚湾区**花园附近抓获古**。民警当场从古**身上缴获用于出售的可疑毒品4包(包括2大包和2小包)。经司法鉴定,缴获归案的2大包可疑毒品净重为303.8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2小包可疑毒品净重为0.9克,均检出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成分。
此外,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古**的作案工具汽车一辆(黑色丰田皇冠,车牌号为粤BQ9**);扣押被告人邹**的人民币261元,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灰色滑盖、型号E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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