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20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自2012年1月16日起,被告人欧阳**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租期为一年。2012年3月24日,因欧阳**连续两个月未交房租且无法取得联系,615房房东万**在**小区保安的陪同下打开房门,发现房内桌子上有吸毒工具、内衣柜存有大量疑似毒品,遂报案。公安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对欧阳**租住的615房进行搜查,在房间内衣柜搜出:用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淡黄色粉末41包、用铁观音茶叶袋包装的淡黄色粉末47包、用优乐美奶茶袋包装的淡黄色粉末46包、用红色密封塑料膜封装的橙红色药丸2680颗、用密封塑料罐包装的深红色药丸134颗。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欧阳**在惠州市惠阳区开城大道**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对欧阳**所租赁驾驶的粤A40**现代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驾驶室内搜出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
经司法鉴定:41包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淡黄色粉末净重为889.7克,47包铁观音茶叶袋包装的淡黄色粉末净重为864.8克,均检出氯胺酮、非那西丁、咖啡因及甲硝安定成分;46包优乐美奶茶袋包装的淡黄色粉末净重1040.52克,检出咖啡因成分;2680颗橙红色药丸净重为482.4克,检出甲硝安定成分;134颗深红色药丸深红色药丸净重为12.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包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为9.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被告人欧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毒品、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证人万**、刘**、叶**、刘**、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吴碧珍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保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