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2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男,1977年7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0701**,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曾用名“李**”、“李**”,男,1964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408196**,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贾**,男,住河南省**舆县。
被告人刘**,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403191**,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捕前暂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609191**,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捕前暂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补充证据的需要,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刘**、张**(在逃)、“唐**”(在逃)、“鸭子”(在逃)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逃),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大道南边灶路口烧烤档吃烧烤。直到次日凌晨0时许,刘**、刘**等人准备离开的时候,文**到来,与张**发生争执。此时在该烧烤档的被害人贾**见状,过去劝架,文**拍了一下桌子,杯子掉在地上,碎了。贾**说要赔,刘**骂贾**,张**拿酒瓶砸向贾**的头部。旁边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拿匕首捅向贾**;贾**往南边灶派出所方向跑,张**、戴眼镜的男子和刘**紧追其后,在南边灶桥下,三人对贾**进行殴打,刘**再次捅伤贾**。与此同时,刘**、“唐**”、“鸭子”冲向原与贾**一起在该档口吃烧烤的被害人李**、李**、朱**。李**由于没有来得及跑,被人围住殴打,用啤酒瓶砸向头部和用刀捅伤。烧烤店的老板被害人李**,想去劝架,刚走近几步,就被人用利器划伤。经鉴定,贾**、李**的伤势均为重伤,李**的伤势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诉称,由于被告人刘**、刘**的犯罪行为致其腹部、胸部、头部、肩部受伤,并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433.5元、误工费10961元、护理费10961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50000元。共计人民币93355元。为此,贾**提供了门诊病历、医药费单据、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诉称,由于被告人刘**、刘**的犯罪行为致其腹部、胸背部受伤,并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4019元、误工费11074元、护理费11074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50000元。共计人民币91167元。为此,李**提供了门诊病历、医药费单据、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证据。
被告人刘**辩称其是去劝架,是对方先打其本人,其才还手打了一拳,并称出于良心,愿意赔偿对方的医药费。
被告人刘**辩称是对方在殴打其本人,其没有殴打对方。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刘**、张**(另案处理)、易**(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和“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大道南边灶路口烧烤档吃烧烤。直到次日凌晨0时许,刘**、刘**等人准备离开的时候,文**到来,与张**发生争执。此时在该烧烤档的被害人贾**见状,过去劝架,文**拍了一下桌子,杯子掉在地上,碎了。贾**说要赔,刘**骂贾**,称:“赔、赔、赔什么赔?”张**拿酒瓶砸向贾**的头部。李**拿匕首捅向贾**;贾**往南边灶派出所方向跑,张**、李**和刘**紧追其后,在南边灶桥下,李**拿着木板凳将他打倒在地、张**用啤酒瓶砸他,刘**用匕首将其再次捅伤。与此同时,刘**、“唐**”、易**冲向原与贾**一起在该档口吃烧烤的被害人李**、李**、朱**。李**由于没有来得及跑,被人围住殴打,用啤酒瓶砸向头部和用刀捅。烧烤店的老板被害人李**,想去劝架,刚走近几步,就被人用利器划伤。经鉴定,贾**、李**的伤势均为重伤,李**的伤势为轻伤。贾**受伤后,于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25日在惠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433.5元;李**受伤后,于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26日在惠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019元,医生建议贾**、李**休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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