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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女,1968年3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原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他人举报,在**市场水果店铺抓获被告人曾**,并在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54张,输赢登记簿1本、六合彩报纸3张和赌资1021元。经查,被告人曾**从2011年9月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受“阿龙”委托,持续接受群众(包括“老蒋”、“蒋老板”、“米老”、“胖子”、“四眼”、“尹帮辉”、“老陈”、“叶老板”、“张哥”、“许哥”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合计赌资达到335726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六合彩”登记簿1本、“六合彩”报纸3张、“六合彩”投注单和复写纸,证人蒋**、李**、曾**、薛**的证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及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黄**提出“被告人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曾**的供述和书证的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故辩护人黄**提出指控“被告人曾**赌资达335276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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