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9090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2年7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黄**,系被告人陈**的亲友。
辩护人陈**,系被告人陈**的亲友。
被告人陈**,男,196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2050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捕前任下**村民小组会计。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黄**、陈**,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惠州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霞涌街道**海边“**”地段的霞涌盐场26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该地块进行施工。同年10月初,被告人陈**等下**村村民以未获补偿为由阻挠**公司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2012年10月16日,陈**以保证村民不再阻挠施工为由向**公司索要钱财。次日,施工单位被迫在霞涌南华酒楼向被告人陈**、陈**、陈**(另案处理)交付2万元“喝茶费”,陈**负责保管上述款项。之后,三人瓜分上述款项,其中,陈**分得8000元,陈**和陈**各分得6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有自首、是从犯等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没有敲诈勒索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陈**是自我交代犯罪事实的,不但表现认罪态度好,而且属于自首。3、被告人陈**能积极退赃。请求对陈**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承认是拿钱了,但辩称其不是敲诈勒索。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惠州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霞涌街道**海边“**”地段的原霞涌盐场26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该地块进行施工。同年10月初,部分下**村村民以未获补偿为由阻挠惠州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2011年10月16日,惠州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莫**通过戴**找到村民选举的代表陈**协调下**村民阻挠施工一事。被告人陈**提出10万元的要求,并提出可以面谈。次日中午,莫**、戴**和被告人陈**、陈**(村小组代表,任财务人员)、陈**(另案处理)在霞涌南华酒楼吃饭,被告人陈**、陈**、陈**提出要求支付10万元给他们村小组,才能保证不干扰公司施工,被害人莫**不同意,被告人陈**就提出可以给村小组5万元,另外给他们三人2万元“喝茶费”,被害人莫**被迫同意。被告人陈**负责收取7万元,陈**负责和被害人莫**签订5万元的协议书。之后三人瓜分2万元“喝茶费”,其中被告人陈**分得8000元,被告人陈**、陈**各分得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退出赃款8000元,被告人陈**退出赃款6000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莫**的报案。
2、被害人莫**的陈述:2011年10月12日,我公司在霞涌盐场项目地块勘探采样时受到下**村民阻挠,导致公司停工四天,无奈之下我就于10月16日通过朋友戴**找到下**村小组陈**协调下**村村民阻挠施工一事,后得知陈**提出10万元的条件,我觉得太多了,就问陈**能不能少点,陈**表示要我带现金面谈。10月17日中午,我通过朋友戴**约到陈**、陈**、陈**三人,我、戴**、陈**、陈**、陈**共五人在霞涌原南华酒楼2楼的一间包厢吃饭,陈**、陈**、陈**要求我支付10万元给他们村小组,才不干扰我司施工,我觉得太多了,他就提出可以给村小组5万元人民币,另外给他们三人2万元人民币,我没有办法只能同意。他们还要我以地质勘探的劳务费和他们签订一份5万元的协议,另外2万元陈**等三人说不要在上面注明,吃完饭后我就分别拿了7万元给陈**,并签了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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