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513624198209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于羁押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付**在惠阳区淡水立交桥乘坐被告人张**驾驶的摩托车,要求到大亚湾区汽车站。张**擅自改变路线,将付**载到西区上田村一段泥路。张**的三名同伙(均另案处理)拦下摩托车,张假装配合查车,交出驾驶证。付**拒绝交纳1000元罚款,便遭到该三名同伙的殴打,被抢走现金人民币400元和一部三星牌5360手机。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被抢的三星牌5360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辩称:起诉书的指控不属实,我不认识抢劫的那两个男子,我没有抢劫,被害人故意诬陷我;抢劫时那俩男子没有搜我身,我的手机也没有拿出来;我没有逃跑,是被害人打我,我才躲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付**在惠阳区淡水立交桥乘坐被告人张**驾驶的摩托车,要求到大亚湾区汽车站。张**擅自改变路线,将付**载到西区上田村一段泥路。张**的三名同伙(均另案处理)拦下摩托车,张**假装配合查车,交出驾驶证、100元人民币和手机一部。付**拒绝交纳1000元罚款,便遭到该三名同伙的殴打,被抢走现金人民币400元和一部三星牌5360手机。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被抢的三星牌5360手机价值人民币814元。
另查明:2012年7月23日15时许,被害人付**特意到惠阳淡水立交桥处意图能找到抢劫他的人,当时,他发现被告人张**与另外两个参与抢劫的人(其中一个是叉他脖子的男子,一个是从他身上搜走手机和钱的男子)正在立交桥下避雨,有说有笑,感觉很亲密。被害人与正在原惠阳淡水客运站入口处避雨的两名协警一起把被告人张**抓获归案。另两名抢劫者骑摩托车逃跑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付**的陈述:2012年7月22日17时许,我从淡水立交桥乘坐一摩托车到大亚湾汽车站找朋友魏某,到了半路,他打了个电话,说现在要载客,来不了吃饭,等一下再过来。然后摩托车司机一直载我走小路,到了上田村小学泥巴路时,被三名陌生男子拦路抢劫,其中一个说:查车,叫摩托车司机拿出驾驶证来。摩托车司机说:我们私了好了。一抢劫的男子说:那就把钱拿出来。然后对我说:你也要罚款,罚1000元。我说:凭什么?我又没违法。那三名男子就冲过来,一名用脚踢了一下我的腿部,一名叉着我的脖子,一名从我裤袋里把我的钱包和手机拿出来,抢走了4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三星牌5360)。2012年7月23日15时许,我特意到惠阳淡水立交桥处看能否遇到抢劫我的人,当时我看见载我的摩托车司机与另外两个抢劫我的人在立交桥下避雨,其中一个是叉我脖子的人,另一个是搜我裤袋的人。当时我就报了警。然后在惠阳旧客运站看到两名避雨的协警,我跟他们说了这事,我怕他们三人跑了,又走出去,正好看到一辆警车停在斑马线旁,我过去敲警车的车窗,两名抢劫的人可能看到我了,就骑摩托车逃了,那个载我的摩托车司机也想逃,在路中间被我拉住了,那两名协警上来帮我按住了他。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于被害人的报案。
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7月22日18时许,我在淡水立交桥载了一名男客人去新寮龙光工地, 经过上田村一条村道时,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靠过来,然后我停下车,对方说是查车的,并要罚款。我想他们是抢劫的,我把加驾驶证、身上的现金100元和手机拿给他们,但他们只要了我的驾驶证,没有要我的手机。接着他们对那名乘客说也要罚款,那乘客说没钱,他被抢走什么物品我不清楚。7月23日14时许,我在淡水立交桥附近那两名抢劫的人把驾驶证给回了我。
4、证人刘**的证言:我是淡水镇石桥派出所协警。2012年7月23日15时许,我同事吴**巡逻时,有一位男青年跑过来跟我们说,昨天抢劫他的三名男子正在立交桥下避雨,说完就走了。过一会儿,他冲向那三名男子,我俩也跟过去,其中一名跑到斑马线中间被他拉住了,我俩过去一起把他制服并把他再回到了派出所。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