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曾任惠州市**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出纳员。因本案于2011年9月24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王**,湖南**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1月28日、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在任惠州市**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出纳员时,于2010年5月至6月之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所任职公司资金162789.43元用于赌博。因无法及时补上所挪用资金,方**遂离岗潜逃。2011年9月24日,方**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方**退还163000元给原任职公司。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辩称其不是于5月至6月挪用资金,而是6月13日一次性挪用资金,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方**具有自首、已退还全部挪用款项、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方**于2010年5~6月间,分三次挪用资金162789.43元用于赌博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以及认定方**还款时间与事实不符,方**用于归还赌债的款项只有9万元,其余7万余元款项中,部分用于个人逃离公司这段时间的交通、食宿、通讯等个人用途,还有部分放在身上未用,并于2010年7月16日归还了公司。从证人方**提供的证词及银行流水证据看出,第一次是2010年6月27日归还了2万元(侦查机关立案之前),第二次是2010年7月16日归还了11.5万元(侦查机关立案日为2010年7月13日),第三次是自首之后归还2.8万元(检察机关公诉之前)。三、被告人方**所还13.5万元作“还公司借款”处理,那么这13.5万元不能作为方**挪用资金的数额,挪用资金为28000元。四、被告人方**当庭供述有9万元用于还赌债,有72789.43元是用于个人使用,但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需要三个月以上未还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定罪的挪用金额则只有9万元。五、被告人方**和孙**妈妈有亲戚关系。被告人方**本意是将28000元退还公司的,仍欠孙**母亲20000元是个人的债务。孙**从还款28000元中抽取20000元是个人行为。
辩护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1、活期存款对账单一份、收据两张,用于证实还款的情况。
2、申请证人方**出庭作证,用于证实方**在其妹妹方**出事的第二天就打电话商量还钱给她,于2010年6月27日还款2万元,于2010年7月16日还款115000元,于2012年9月21日还款2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方**在任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出纳员时,利用职务的便利,虚增工人工资表,加盖了公司财务印章和法人代表印章,从公司开户银行支取了149656.26元,其中仅有56734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从中套取了现金92922.26元,加上其掌握**公司的备用金、废品售出所得收入,其掌握的现金共计23万余元。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方**携带其掌握的23万余元现金潜逃至广州。逃至广州后,被告人方**主动向**公司总经理孙**报告其挪用公司公款用于还赌债,并通过网上银行还了**公司7万多元。经**公司会计对被告人方**所掌管的资金核查,发现其挪用的资金为共计162789.43元。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方**退赃人民币135000元。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方**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公安局岳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方**的姐姐方**向孙**汇款28000元用于退还公款,孙**从中抽出20000元归还给其妈妈,8000元归还给**公司。2013年1月16日,方**退赃20000元,至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以全部挽回,被害人已出具了对被告人方**从宽处理的请求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姚**的报案。
2、被害人姚**于2010年7月6日的陈述:2009年3月1日,方**到我厂里上班,9月1日公司成立后担任出纳。2010年6月13日,我公司要发放5月份的员工工资,方**就制作了5月份的工人工资表合计金额56734元到公司财务处核对,财务核对好后就将公司的公章交由其盖章,其乘财务没留意时在另一张现金支票上也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后其到公司开户银行将149656.26元取出,并回到公司将员工5月份的工资发放。直到6月14日晚,方**打了电话给公司总经理孙总,告知其在外因赌博欠了巨额的赌债,现自己已无偿还能力,只好携公司公款潜逃。孙总得知此事后,立即叫公司会计对方**掌管的资金核查,发现方**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合并共挪用了公司公款248479.72元,后孙总叫公司会计江**致电做其思想工作,最后还剩下162789.43元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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