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0号(2)
3、被告人方**于2011年9月24日的供述:我在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任出纳期间,因挪用公款16万余元人民币潜逃,后经公安机关找到我家亲属动员,我认识到错误,就愿意来投案自首。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为个人原因,欠了外面人很多债务,债务人对我追债追得很紧,我没办法筹集资金还债就一时糊涂想到自己手里掌握有公司公款,就于2010年6月13日利用公司发工资的机会多提出公司资金,用于还债去了。我把这些资金还债后又怕公司追究我的责任,所以选择私自离开公司一直在外躲藏,后来我的亲属知道我拿了公司公款后,2010年7月中旬主动筹集资金13.5万元归还给公司。挪用公司的钱都是用来还赌债的。
被告人方**于2013年1月16日的供述:2010年6月13日,我时任**公司出纳一职,公司的备用金、废品售出所得费以及工资发放多余的钱都是由我管理。其中备用金和废品售出所得费本身是以现金的形式由我保管着,所以我可以直接掌控。在员工发放工资的时候我虚增了一部分工资,特意在表格中虚增了几个人员,把应得的工资数额报大,当时公司财务章在我手上,我盖了公司的财物专用章,然后加盖了自己保管的法人代表私章,从账户中取出了149656.26元工资款,并发放了当时5月份的工资。2010年6月13日那天我手里掌握了**公司约23万元现金,当天被逼还了9万元赌债,还欠了部分赌债未还,所以不敢继续在大亚湾逗留,搭车到广州躲避去了。案发当天逃到广州后,我有主动和公司联系过,向公司说明挪用了资金及不肯回来大亚湾的原因。当时我带走了23万多元,当晚通过网银还了公司7万多元,剩余的7万元都是自带在身上(在广州花费约1万元,最后还剩6万多元),在一个月内我与家人取得了联系,并委托我姐姐方**于2010年6月27日先退还了2万元给公司,后于2010年7月16日我又将挪用资金后剩余的6万多元以及和亲戚凑来的钱合计11.5万元退还给了公司,也就是说在案发后一个月内我共偿还了13.5万元给公司,在2012年8月份,我又将剩余的2.8万元退还给公司,我认为我是有主动归还这笔钱的诚意的。其中有2万元是孙**的妈妈借给我姐姐用于退还公司的。
4、证人孙**于2013年1月15日的证言:方**在挪用单位资金后有主动打电话给我,并告诉我其因欠下赌债把公司的钱拿走了,我们公司的人就和方**做思想工作让她尽快回公司把问题解决好。2010年方**委托方**为其退还了13.5万元,2012年9月21日方**又为其退还了2.8万元,共计16.3万元。方**归还我公司的钱当中有2万元是向我妈妈谈**借的,所以当时我就从这笔款中抽出2万元归还给我妈妈。
5、公司现金明细表:用于证实被告人方**拿走的现金余额合计为162789.43元。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姚**。
7、任命书:证实方**任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出纳职务的任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8、工资明细表,系方**伪造的工资表,提供给公司的开户银行,工资合计149656.26元,落款时间2010年6月13日。
9、收款收据:收到方**(芬)代方**归还盗用公司款人民币135000元,落款时间2010年7月16日。
10、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用于证实2012年9月21日,汇款人方**向收款人孙**汇款金额为28000元,注明了用途:退还公款。
11、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方**退回公司现金的说明》,证实2010年7月16日,方**委托方**拿出现金135000元交给公司;2012年9月21日,方**委托方**转账28000元到孙**账户,孙**将20000元退回孙**妈妈卡上,8000元现金交给公司。
12、收据:2013年1月16日,方**归还公司公款20000元。
13、四本现金账复印件:证实2010年6月14日,方**拿走现金私自离开公司,经财务人员审查现金账簿,于2010年6月30日清算出方**共拿走现金162789.43元。
14、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说明书》,用于证实被告人方**已全部退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方**从宽处理。
15、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9月24日晚,被告人方**在其姐姐方**的陪同下,主动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公安局岳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卡,证实了被告人方**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身为惠州市**商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62789.43元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提出“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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