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钱**、刘**(实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罗**,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吴**、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熊**,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白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尚**,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邵庆**,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银**,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户籍地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公诉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2年9月10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住惠城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葛**、赵**、杜**、刘**、董**、刘**、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吴**、李**、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简化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及其辩护人钱**律师、被告人葛**及其辩护人罗**律师、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律师、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熊**律师、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谢**律师、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尚**律师、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邵庆**律师、被告人银**及其辩护人向**律师、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曾**律师、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律师、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袁**律师、证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