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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8号(2)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他人举报到西区新寮的**眼镜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一批国外知名品牌眼镜成品,遂报区公安局、工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眼镜39308副眼镜、票据、账本、电脑、机器设备等其他涉案物品。经查,现场扣押的眼镜中,有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的眼镜37661副,涉及眼镜类注册商标34个;经物价鉴定,同种品牌眼镜的市场价值达66130523元。
2007年8月15日**眼镜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股东有葛**和葛**(两人系夫妻),前者占80%股份,后者占20%股份,葛**(在逃)任法人代表。公司实际由葛**和被告人葛**两人合伙经营。葛**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葛**负责对外业务、生产和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式开始生产和销售眼镜产品。2011年1月24日葛**、葛**签订分厂协议,葛**退出**眼镜公司的经营,由葛**一人经营,葛**开始全面管理公司事务。2011年2月22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被告人葛**(葛**的前妻),2011年11月22日变更为葛**,2012年5月4日变更为葛**(葛**的父亲,76岁,另案处理)。
**眼镜公司以接受客户的订单或者由其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生产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的太阳眼镜,葛**与绘图部门人员商量制作、修改图纸,联系制作眼镜样品。在决定批量生产后,由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配件、印字钢板等,经各生产部门加工或者委托外厂加工,组装,印刷商标,包装后,再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货物送至各地客户。经查,从**眼镜公司投产至2012年7月2日为止,未经注册眼镜类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并且销售了的假冒注册眼镜类商标的太阳眼镜284713副(不包括出售后又退货的数量),具体包括ALEXANDERWANG(亚历山大.王)、ARMANI(阿玛尼)、Bottegaveneta(宝缇嘉)、BUEBOFRY(柏贝菲莉)、BURBERRY(**柏利)、BVLGARI(宝格丽)、CARRERA、Cartier(卡地亚)、CHANEL(香奈儿)、CHLOE(珂洛艾伊)、CHOPARD(萧邦)、ChromeHearts、COACH(蔻驰)、DG、DIESEL(迪赛)、DIOR(迪奥)、DRIESVAN-NOTEN(德赖斯·范诺顿)、EMPORl0ARMANI(安普里奥·阿玛尼)、FENDI(芬迪)、FERRARI(法拉利)、GianfrancoFERRE(詹弗兰科·费雷)、GIVENCHY(纪梵希)、GUCCI(古驰)、HERMES(爱马仕)、JOHNGALLIANO(约翰·加利亚诺)、JUSTCAVALLI(卡沃利)、KARENWALKER(凯伦沃克)、LV(路易·威登)、MARKNASON、MAROBERTOCAVALLIJ.ACOBS、MAXMARA、MEROBER’l’UCAVALL上EDES-BENZ、MlUM上U、MON’rBLANC(万宝龙)、M0schin0(莫斯奇诺)、POLICE(警察)、PORSCHEDESIGN(保时捷)、PRADA(普拉达)、PUCCI、Ray-Ban(雷朋)、SAIVATOREFERRAGAMO、Swarovski(施华洛世奇)、TOMFORD(汤姆·福特)、V.M、VERSACE(范思哲)、宝马,涉及共44个眼镜类产品的注册商标,并以每副3元到10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达15396103元。
被告人葛**,从2011年开始,协助葛**管理**眼镜公司财务,并提供其个人账号作为**眼镜公司的来往资金结算,帮助销售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眼镜。在其参与管理公司财务开始,公司生产且已销售的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眼镜的总销售额达14946195元。未销售部分金额 (即合理退货金额)335076元。
被告人赵**从2010年10月15日被**眼镜公司老板葛**聘请为公司副总经理至被抓获为止,全面协助葛**管理公司各项业务。在其工作期间,参与生产且已销售的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眼镜的总销售额达14946195元。未销售部分金额 (即合理退货金额)335076元。
被告人杜**从2009年7月7日开始在**眼镜公司任生产部主管,负责公司生产执行和包装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公司生产且已销售的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眼镜的总销售额达15396103元。未销售部分金额 (即合理退货金额)335076元。
被告人刘**从2010年6月1日被**眼镜公司聘任为开发部负责人至被抓获为止,协助葛**绘制各种注册商标品牌的眼镜产品图纸后交相关部门和人员投入生产。在其工作期间,公司生产且已销售的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眼镜的总销售金额达14946195元。未销售部分金额 (即合理退货金额)335076元。
被告人刘**从2009年3月1日被**眼镜公司聘任为包装部主管至被抓获为止,负责管理包装部的产品组装、印贴商标和外包装等工作。在刘**工作期间,参与生产且已销售的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眼镜的总销售额为达15396103元。未销售部分金额 (即合理退货金额)335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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