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8号(3)
被告人董**从2011年3月开始在**眼镜公司担任人事部主管、采购和行政管理工作至公司被查封为止。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委托其他公司制作印刷注册商标用的模板,对外采购生产眼镜的材料,生产执行单的派发工作,和协助老板葛**、葛**做好公司日记账等等。在此期间,公司生产且销售出去的假冒眼镜类注册商标眼镜的总销售额为达14716067元。未销售部分金额 (即合理退货金额)335076元。
被告人银**从2011年7月份开始在**眼镜公司担任葛**的司机,2012年升任保安队队长。银**工作期间经常陪同葛**外出商谈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