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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刑初字第95号(2)
5、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反映:2012年9月28日晚上7时许,其在东方龙港与朋友聚会,喝了四五两的葡萄酒。当晚9时许聚会结束,其当晚要将车辆停放于东方龙港停车场,大家准备打车到“红馆”唱歌。出饭店时,保安人员提出其停车的位置是在东方龙港的临时停车点,挡住了附近洗车场的门,要求其将车移位到东方龙港的停车位上。其驾驶闽D×××××号皇冠轿车欲将汽车移至指定车位,在东方龙港的停车场内仅移动很短距离即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时车内还坐着二个朋友张某、朱某。公安人员让其吹酒精测试仪,后将其带至仙岳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
6、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书及公安人员刘刚、蔡晓蔚出具的查获经过反映:2012年9月28日晚,公安人员刘刚、蔡晓蔚在湖滨北路滨北转盘路口原外贸仓库设卡拦查酒后驾车行为。当晚9时许,刘刚发现车牌为闽D×××××号的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滨北大门口大榕树转盘时,未排队等候接受检查而突然左转行驶。刘刚、蔡晓蔚即上前查看并在车香坊洗车店门口将该车拦截。该车驾驶员苏某辩称系移动车位,后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之后,公安人员将苏某带至厦门市仙岳医院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并依法传唤苏某接受调查。
7、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图片、现场平面图反映:被告人苏某就餐地点及其被拦查地点的方位情况。
8、厦门挚诚汽车代驾服务公司与东方龙港的合作协议及酒店代驾广告图片反映:2012年5月19日,东方龙港与厦门挚诚汽车代驾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厦门挚诚汽车代驾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9、酒精吹气检测视频及截图反映:被告人苏某接受酒精吹气检测情况。
10、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吹气测试单反映:被告人苏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情况。
11、车辆照片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反映:被告人苏某于案发时的驾驶车辆及资质情况。
12、户籍材料反映:被告人苏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13、前科材料反映:被告人苏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所受刑事处罚及刑罚执行情况。
14、法律文书反映:被告人苏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及时间。
关于被告人苏某及辩护人在事实上的辩解辩护意见,分析评判如下:
苏某的辩解及证人方某、林某、卢某、邱某、张某、朱某的证言均能反映被告人苏某喝酒后本欲打车前往KTV继续娱乐,故想将车停放于东方龙港停车场过夜,后被保安方某以占道为由要求移车位。以上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苏某挪车的事实。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供公共车辆通行的停车场内即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明知自己已饮酒,且客观上已达到醉酒状态,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虽系在保安的要求下移动车位,但该行为已具有相当的公共危险,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酒精浓度含量及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之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思刑初字第77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缓刑宣告。
二、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锦前
代理审判员  方晋晔
人民陪审员  黎建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文灼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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