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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刑初字第96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思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军锋、许文秀,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2)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钟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钟某及辩护人刘军锋、许文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苏某作为厦门康斯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该公司没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份起擅自承接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宝”牌燃气热水器等系列产品在厦门地区的安装、维修等售后业务,并于2010年6月聘用了未取得燃具安装资格的被告人钟某为康斯宝公司的安装、维修工人。
2010年6月16日,厦门福厦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顾客李某销售了一台“康宝”牌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型号07B2-A)后通知了康斯宝公司,康斯宝公司遂指派被告人钟某负责上门安装、调试。被告人钟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相关资格认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17日前往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社区顶何社250号二楼,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将上述燃气热水器安装在二楼出租房的浴室内。2012年1月7日凌晨,与李某夫妇合租于此的被害人黄某乙在该浴室内使用上述燃气热水器洗澡期间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2年3月29日,二被告人主动向思明刑侦大队投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苏某、钟某,并宣读、出示了证人梁某、李某、叶某、杨某甲、柯某、黄某甲、陈某、林某甲、林某乙、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厦门康斯宝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劳某、广东康宝有限公司和厦门康斯宝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售后服务合同》、苏宁电器销售单、康斯宝公司的送货单、产品安装留存联、售后服务单、产品安装结算联、厦门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出具的规定与证明、培训通知、厦门大学病理研究室出具的《病理报告》、厦门市公安局《毒物检验报告书》、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书》,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苏某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因有:一、被告人苏某不是直接从事一线作业的工人或直接指挥和管理生产和作业活动的领导人员,犯罪主体不适格;二、该被告人行为上没有做出违反作业规定的行为;三、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培训等配套措施滞后;四、本案系一果多因,被告人苏某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五、本案侦查机关并没有对涉案的燃气热水器进行燃具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鉴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认为如依据法律当认定其有罪,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厦门康斯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宝公司)于2009年2月份起承接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宝”牌燃气热水器等系列产品在厦门地区的安装、维修等售后业务,并于2010年6月聘用了被告人钟某为康斯宝公司的安装、维修工人。被告人苏某是康斯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
2010年6月16日,厦门福厦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顾客李某销售了一台“康宝”牌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型号07B2-A)后通知了康斯宝公司,康斯宝公司遂指派被告人钟某负责上门安装、调试。被告人钟某于2010年6月17日前往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社区顶何社250号二楼,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将上述燃气热水器安装在二楼出租房的浴室内,也未按要求安装排烟管道。被告人苏某在明知产品安装卡上标示该热水器安装地点系浴室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纠错措施以杜绝安全隐患。2012年1月7日凌晨,与李某夫妇合租于此的被害人黄某乙在该浴室内使用上述燃气热水器洗澡期间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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