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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刑初字第226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思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锦集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萧作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被告人林某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2482),自2013年6月起,林某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林某始终未能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林某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为人民币38663.63元。
2012年4月,被告人林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账号×××4469),自2013年6月起,林某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林某始终未能还款。截止2013年11月2日,林某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为人民币23842.88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林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5829),自2013年3月起,林某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林某始终未能还款。截止2013年11月8日,林某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为人民币19468.49元。
2013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厦门市大唐世家公交车站与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见面协商还款事宜,即被交通银行工作人员扭送到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其偿还了所欠各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肖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庭前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信用卡开户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提取笔录、接收文件清单、银行还款证明、强制措施法律手续、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多次超过规定期限,大量透支银行信用卡资金共计本金人民币81975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偿还所有拖欠透支款项,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长城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国川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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