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刑初字第273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思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慧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厦门市思明和湖里辖区内,多次通过拨打餐饮店的叫餐电话假意叫餐,待被害人送餐至其指定地点,趁机将被害人送餐所用的电动车盗走。共计作案十九起,被盗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488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58元的“台铃”牌劲霸王二代型电动车。
2、2013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九龙城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甲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3、2013年3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七星路通士达大厦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台铃”牌TDL110Z北极光型电动车。
4、2013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湖里区华泰路69号“卡莎贝拉意大利品牌家居馆”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钟某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05元的“台铃”牌TDL110Z北极光型电动车。
5、2013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湖里区航空商务广场中庭,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10元“台铃”牌TDL287Z劲霸王4代型电动车。
6、2013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新加坡友好医疗服务中心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7、2013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瑞景文体楼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乙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97元的“绿捷先锋”牌TDP01Z型电动车。
8、2013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中信大厦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林某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9、2013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马某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10、2013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瑞景商业广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蓝某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47元的“尚好捷”牌百灵王型电动车。
11、2013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槟榔西里76号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吴某置于该处的一辆“奥娃”牌电动车。
12、2013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湖里区汇利商业中心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叶某置于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
13、2013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湖里区新丰路8号日华国际大厦后门,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罗某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14、2013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鸿运大厦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赵某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尚好捷”牌TDL21Z型电动车。
15、2013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金榜路67号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谢某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16、2013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湖里区殿前高殿大厦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置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17、2013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创新大厦B座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置于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
18、2013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大学城A栋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郑某置于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
19、2013年9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48号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沈某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11元的“绿源”牌TF2-5BDT型电动车。
被告人刘某盗窃得手后,上述被盗财物均被销赃花费殆尽。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181号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缴获作案工具KV牌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尚能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杨某甲等十九人的陈述,证人廖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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