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湖刑初字第190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47岁。2012年12月17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湖检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陶天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D9F608号小轿车行驶至至本市湖里区东渡路滨北路口至海山路口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停车时刮擦到停放在其车后的一部警用摩托车,致警用摩托车后边箱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5mg/100ml,系醉酒驾车。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于2012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并于2012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实际羁押205日。被告人林某某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案发现场及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案之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中对林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虚开发票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菡菲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燕霞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