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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76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4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海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春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霞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阳光路路口,与林某某驾驶的闽DFY773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田某及摩托车上乘客田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在林某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后林某某报警,民警到医院对被告人田某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8.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田某与林某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协议,林某某已赔偿了被告人田某及乘客田某某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林某某证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检测报告、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被告人田某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受、立、破案及对被告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的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军晖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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