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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94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华、张雪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海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厦门港HB.173号牵引车从厦门嵩屿集装箱内贸码头4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E1场路口,右转进入EI与E2场之间的道路入口处时,未注意观察,撞倒并碾压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致陈某当场死亡。经查,被告人廖某某持CI驾驶证,不具备牵引车驾驶资质。
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案,被告人廖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5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调解协议书、收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2.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管理协议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谷某某、许某某陈述,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等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等其他综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某所在单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被害人违反码头安全管理规定,骑车从码头作业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也得到了全额赔偿,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等相关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军晖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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