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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刑初字第210号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芗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46岁。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元光支行ATM机处使用被害人罗某某取款后忘记取出的建设银行卡,并分四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现场。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另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归还给被害人罗某某,后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元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分水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廷琼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㈣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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