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刑初字第210号(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㈢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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