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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刑初字第97号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芗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岁。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锦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芗城区某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某某路口时,碰撞到由陈某某驾驶的闽EXXXX号轿车,造成两车车损及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清乙醇浓度为120.28mg/dl。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质,案发时属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曾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害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驾驶的闽EXXXX号轿车的车辆信息单,被告人曾某某的病历材料复印件,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3)毒检字第L187号、第L188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第XCQ20130275号、第XCQ20130278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60272013057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立达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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