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文刑初字第131号(2)
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张某甲、方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尚东琴畔小区9幢9D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扣台式电脑5部、笔记本电脑3部、“U”盘8个及记事本等作案工具。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卢某甲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到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提供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破获另一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5月,其向“阿艺”学习做网络“援交”。2012年11月,其租下芗城区粮食新村A幢701室,用一张捡来的名字叫“何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电信宽带,并购买电脑,找朋友林某某借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申请了SKYPY网络电话帐号,尔后找到朱某甲、方某某、张某甲、刘某乙、卢某甲、张某乙等人开始实施网络“援交”诈骗,至2013年2月初因为过年暂停。2013年2月16日左右,担心事发,其将窝点转移至龙文区尚东琴畔9幢9D室,因卢某甲不再继续参与,其让叶某某和卢某乙加入。朱某甲、方某某、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是“一线人员”,负责在MSN聊天平台上选择香港籍男子聊天,谎称自己是台湾到香港读书的女学生,以“援交”赚取学费,引诱对方见面,套取对方电话号码。之后由卢某甲、卢某乙作为“二线人员”,与对方语音通话,并要求购买支付宝卡或游戏点卡作为“援交”消费金,并以验证真假为由骗取卡的序列号和密码。成功以后,其以“援交”公司老板的身份继续跟进,要求对方再次购买支付宝卡或游戏点卡作为保证金以及风险金。骗取到序列号和密码的卡均统一交其找人处理变现。一、二线人员按各自诈骗成功数额按10%至20%的比例抽成,每月结算一次。扣除抽成以及支付大家的吃住费用,剩余由其支配。并依法辨认出被告人卢某甲。
2、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涉案电子聊天记录、辨认笔录,供认其于2012年11月开始参与刘某甲组织实施的网络“援交”诈骗。刘某甲提供场所和电脑,先是在芗城区粮食新村租房,2013年春节后搬到尚东琴畔小区。其是“一线人员”,负责在MSN聊天平台上与香港籍男子聊天,谎称是在香港上学的台湾女生,因为缺钱做“援交”,引诱对方见面,并要来电话号码。之后其将对方的相关信息写成纸上转交卢某甲、卢某乙“二线人员”,由她们继续以女学生的身份与对方语音通话,骗对方购买支付宝卡。经其核对,共骗取九名被害人人民币11500元和港币50055元,卢某甲作为“二线人员”均有参与。并依法辨认出被告人卢某甲。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涉案电子聊天记录、辨认笔录,供认其于2012年12月开始在粮食新村701租房参与刘某甲组织的网络电信诈骗,2013年2月搬到尚东琴畔小区9幢9D室继续进行。其属“一线人员”。经其核对,共骗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和港币16860元。其中卢某甲参与诈骗有人民币3000元和港币16860元。并依法辨认出被告人卢某甲。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涉案电子聊天记录、辨认笔录,供认其于2012年11月开始参与刘某甲组织的网络电信诈骗,先是在芗城区粮食新村A幢701室,2013年2月中旬搬至尚东琴畔小区9幢9D室。其属“一线人员”。经其核对,共骗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币1100元和港币16700元,卢某甲均有参与。并依法辨认出被告人卢某甲。
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供认其于2012年11月下旬至2013年2月初与男友张某乙一起到刘某甲租住的粮食新村701室参与网络电信诈骗。刘某甲提供食宿和电脑。张某乙、刘某乙、张某甲、朱某甲、方某某是“一线人员”,假装女学生在互联网上发布“援交”信息,套取被害人联系电话,其是“二线人员”,负责拨打网络电话联系对方,引诱对方到便利店购买支付宝卡来支付“援交”消费金,并骗取卡的序列号和密码,再将这些信息转交刘某甲处理。
6、证人朱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一刘姓男子经房产中介杨某某向朱某乙租赁粮食新村A幢701室,租期原定至2013年11月19日,该男子于2013年2月19日说没钱续租,搬离租房。
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开始参与刘某甲实施的网络电信诈骗,刘某甲交给其一个“U”盘,让其按照里面的资料通过互联网选择男性对象聊天,以“援交”为名诱骗被害人见面,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后交“二线人员”跟进继续实施诈骗。
8、证人叶某某的证言、涉案电子聊天记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方某某介绍其到龙文区尚东琴畔小区9幢9D室参与网络电信诈骗。其按照刘某甲的教授假冒女性通过互联网以“援交”为名对香港籍男子实施诈骗。经其核对,共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9、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人卢某乙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口授整理的施骗“教材”,证实2013年2月20日左右,其开始参与刘某甲组织的网络“援交”诈骗,由“一线人员”提供电话号码,其负责拨打网络电话联系被害人,骗被害人购买支付宝卡,并骗取卡的序列号和密码交由刘某甲处理变现。至案发还未结算。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