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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142号(2)
被告人苏某乙、张某甲、苏某丙、苏某丁、张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苏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甲向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出售猪油价值人民币147606元,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甲向苏某甲销售猪皮价值人民币84211元,该行为与苏某乙无关,该数额应予扣除;2、苏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苏某乙认罪态度好,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苏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经营的猪皮未经检疫以及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4211元,证据不足;2、张某甲在非法经营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张某甲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丙、苏某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苏某丙、苏某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4211元以及张某甲出售的猪皮未经检验检疫,证据不足;2、苏某丙、苏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3、苏某丙、苏某丁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苏某丙、苏某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乙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求对张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非法经营
被告人苏某甲系瑞通猪皮加工场的实际负责人,雇佣被告人苏某乙每日到各屠宰点收购、运载未附检疫标志或证明的生猪皮,被告人苏某丙(2006年2月开始注册登记为瑞通猪皮加工场的负责人)自2012年12月始参与加工场经营,负责账户资金往来并提供银行账户使用,被告人苏某丁自2012年8月始受雇负责猪皮的收购登记等工作。2010年11月以来,瑞通猪皮加工场在未取得生产、加工猪油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未经检验检疫或未附检疫标志、证明的生猪皮进行加工,腌制猪皮、熬制猪油。2012年9月至10月间,苏某甲先后两次将瑞通猪皮加工场熬制的猪油销售给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杨某乙用于生产饲料,数额共计人民币147606元。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平和县霞寨镇、山格镇收购未经检验检疫或未附检疫标志、证明的生猪皮,先后九次运送至瑞通猪皮加工场出售,数额共计人民币84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丁某某、彭某某、谭某某证实,其三人受苏某甲的雇用在瑞通猪皮加工场负责削猪皮上脂肪。该场由苏某甲管理,主要经营生猪皮的粗加工、将收购的猪皮削去脂肪进行腌制后销售、脂肪熬制猪油后销售。曾看见货车或摩托车来工场运载猪油。苏某甲的女儿苏某丁帮忙开单。工场加工的生猪皮均没有盖检疫章。
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证实,其二人向别人收购猪皮后卖给苏某甲,这些猪皮都未经过检疫。
3、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11月,其在老板苏某甲管理的瑞通猪皮加工场工作,负责将猪皮上削下来的脂肪炼制猪油,供苏某甲出售。工场每天炼制的猪油有三百多斤。老板的女儿苏某丁帮忙开单。
4、证人陈某甲、吴某某、许某某证实,其三人曾向瑞通猪皮加工场的苏某甲购买猪皮,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至苏某甲或苏某丙的账户。
5、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林某某、叶某某证实,其五人曾向张某甲及张某甲的父母出售猪皮,这些猪皮没有检疫。
6、证人黄某丁、陈某乙、杨某甲、蔡某某证实,其四人向苏某甲出售猪皮,由苏某乙开车运载,这些猪皮均未盖检疫章或附检疫证明。
7、证人李某某、黄某戊证实,其二人与苏某丙于2006年下半年在江西省全南县合资办压板厂,2012年11月份,三人注销压板厂回漳州。
8、证人杨某乙证实,其系龙岩市龙华饲料有限公司的采购员,因公司生产饲料需要,于2012年9月、10月先后两次向苏某甲购买猪油共计20多吨,每吨5800元左右,总价值人民币147606元,自己雇车运载。货款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至苏某甲的账户。并依法辨认出被告人苏某甲系向其出售猪油的人。
9、被告人苏某甲供认,其设立瑞通猪皮加工场,将收购来的生猪皮削去油脂后腌制,处理后销售给制革厂,削下来的油脂炼制成猪油销售他人。其女儿苏某丁帮忙将收购的猪皮称重记账,儿子苏某丙负责厂里的账户资金往来,并协助管理工场,妻弟苏某乙协助其每天到各个联系好的客户点收购、运输生猪皮。平和的张某甲、步文的郭某某、黄某某等人将自己收购的猪皮运到其工场出售。其记得龙岩有个小杨开车到其加工场购买猪油用于生产饲料,货款通过银行转账。
10、被告人苏某丙供认,2006年下半年至2012年11月份,其与他人在江西办压板厂,之后回家协助父亲苏某甲管理工场。瑞通猪皮加工场是其父亲苏某甲在经营管理。工场雇请四名工人加工猪皮,其妹妹苏某丁负责收购猪皮的称重和记账,舅舅苏某乙负责到各个屠宰点收购猪皮,父亲负责管理现场,其协助管理,主要负责加工场的出纳工作,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加工场将收购的猪皮削去油脂后进行腌制,然后出售给皮革厂,削下来的油脂炼制成猪油销售。平和的张某甲和其他人将自己收购的猪皮卖给工场。其父亲联系客户出售炼制的猪油,其知道有部分猪油卖给龙岩的饲料厂,每吨价格约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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