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文刑初字第142号(5)
一、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苏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苏某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乙被扣押的咸蹄酥五十六斤、猪油一桶(一百斤),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媛媛
审 判 员  杨宝兴
人民陪审员  王芳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艺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