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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6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新太,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旭东,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横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岱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与上海横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沪一中民四(商)再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横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民监字第9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四冶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新太、孙旭东,原审被上诉人横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岱英、喻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2月11日,横桥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称,2009年4月8日,横桥公司与四冶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四冶公司向横桥公司承租碗扣钢管、立杆、上托、下托等建筑设备,嗣后,四冶公司于同年6月向横桥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横桥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四冶公司的要求分批向该公司提供了租赁物。截至2010年1月31日,四冶公司共需向横桥公司支付租杂费4,367,420.63元,然四冶公司至今仅向横桥公司支付了1,400,000元,尚有2,967,420.63元未予支付,且尚有租碗扣钢管53,166.3米、0.3米立杆4,257支、上托7,258只、下托8,818只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1、四冶公司支付横桥公司截至2010年1月31日的租杂费2,967,420.63元,并支付碗扣钢管53,166.3米以0.028元/米/天计、0.3米立杆4,257支以0.025元/支/天计、上托7,258只以0.06元/只/天计、下托8,818只以0.06元/只/天计,自2010年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租赁费;2、四冶公司归还横桥公司碗扣钢管53,166.3米、0.3米立杆4,257支、上托7,258只、下托8,818只,若不能归还,则按碗扣钢管25元/米、0.3米立杆25元/支、上托25元/只、下托23元/只的价格支付赔偿费共计1,819,846.5元;3、四冶公司支付横桥公司截至2010年2月10日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379,113.79元,同时支付以租杂费2,967,420.63元为本金,自2010年2月1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4、四冶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并向横桥公司赔偿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损失。
  审理过程中,横桥公司表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欠款的每日3‰计算,现横桥公司已主动调低至按欠款的每日1‰计算。
  一审被告四冶公司辩称,四冶公司与横桥公司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故四冶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四冶公司未设立过“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横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的乙公司的章是他人私刻的,确认单中签字的人均不是四冶公司的员工,纯粹是钱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故建议横桥公司报案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横桥公司与乙公司的负责人钱某某及周甲商谈租赁业务,横桥公司为此查询了乙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及“XXXXXXXXX”工地的建设情况,横桥公司在调取乙公司的工商信息及施工承包合同后,于2009年4月8日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横桥公司(甲方)向乙公司(乙方)出租碗扣脚手架、立杆、横杆、上托、下托等建筑设备,乙方支付租金,合同对租赁数量,租金单价、赔偿价、租赁期限、定金支付、付款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提货和退货方式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横桥公司按约将租赁物送至本市“XXXXXXXXX”工地,根据送货的数量及约定的租金及运输费等杂费的价格,按月制作各项费用明细,由乙公司的滕某某及财务吕某某签字确认。期间,乙公司陆续归还了部分租赁物,分4次支付了租金共计1,400,000元。至2010年1月17日,横桥公司与乙公司的滕某某和吕某某对双方发生的租赁费及未还租赁物的数量进行了对账,该两人签字确认截止2010年1月17日,共发生租金及运杂费4,331,585.65元,已付租金1,400,000元,尚欠租金2,931,585.65元,另收到定金20万元,尚未归还各种规格的碗扣脚手架53,166.30米、0.3米立杆4,257支,上托7,258只、下托8,818只。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一审法院计算出2010年1月18日至1月31日的租金为35,834.98元。四冶公司确认的截止2010年1月31日的未付租金,共计2,967,42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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