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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6号 (3)
  横桥公司辩称,乙公司至今仍合法成立,其已尽到审慎义务,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钱某某犯罪与本案无关,四冶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另查明,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供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文件原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四冶公司虽以有关部门鉴定文书和有关法院刑事判决书为依据,辩称钱某某未经其同意非法设立乙公司,该公司工商注册时所使用的印章与其所使用的印章不同,据此认为其对乙公司的设立不存在过错,该公司所签订的本案合同应为无效,造成的责任后果不应由其承担。但该鉴定文书和刑事判决书均不能证明乙公司设立时所使用的四冶公司的印章系钱某某私刻,也未能证明该印章不是四冶公司使用的印章。相反,上述刑事判决书确认了钱某某利用分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注册了乙公司。根据二审法院调查,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开办单位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复印件和相关文件批复,且该乙公司仍合法成立。故四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乙公司系非法成立,也不能否认该公司系四冶公司开办而合法成立的事实。据此,四冶公司对其开办的乙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四冶公司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乙公司或向公安部门报案,但该日期为2010年4月以后,为本案系争纠纷发生之后,故不能免除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在本案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无证据证明横桥公司存在过错,四冶公司也未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应确认横桥公司行为及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虽涉及钱某某的刑事欺诈,但法人之间的合同之债关系,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处理的范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仍应由相对应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钱某某的刑事犯罪处理,与四冶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无直接关联。综上,四冶公司上诉诉请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横桥公司诉请之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964.66元,由上诉人四冶公司负担。
  四冶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4号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钱某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宣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06年1月13日,钱某某未经四冶公司授权同意,注册成立了四冶公司乙公司,并以此分公司名义承揽建筑工程。……对钱某某提出乙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上诉理由,经查,钱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乙公司是四冶公司甲公司的职工张某某帮助他成立的,是张某某一手操办的,没有通过四冶公司。该供述与四冶公司的相关文件、答辩状能够相互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分公司应当经过总公司的同意,因此,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又查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沪工商崇案处字(2010)第30020101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乙公司未经四冶公司同意,于2006年1月在办理乙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四冶公司的名义,以使用虚假印章、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申请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承诺书、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批复、任命书、资金数额证明等材料)的方式骗取登记机关的认可,于2006年1月13日取得分公司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认为乙公司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还查明,2011年7月7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2005年10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与四冶甲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四冶甲公司同意张某某以四冶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并筹建四冶甲公司上海分部,四冶甲公司将四冶相关建筑资质复印件交由张某某。为开拓业务渠道,张某某未经上级同意而将四冶相关资质复印件复制给钱某某,委托钱某某以四冶名义承揽建筑业务。2006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私刻‘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行政章及四冶原法定代表人‘周乙’的私章,利用张某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上海市崇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乙公司’,后又私刻四冶合同专用章,被告人钱某某本人或将资质提供给他人以四冶乙公司的名义在上海闵行、宝山及江苏无锡、新沂等地与多家公司、企业签订建筑业务合同,但又不认真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大量货款、租赁费、工程款等。导致其他公司、企业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冶承担赔偿责任。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贵溪市公安局送检的四冶甲公司于2006年5、6月份在钱某某处收缴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的印章为仿造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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