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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书怡

  委托代理人李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250号。
  负责人徐铃,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奕,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媛媛,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书怡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书怡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书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书怡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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