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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7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79号



原告: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铁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晨星,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铁军律师、朱晨星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两被告因经营天河区“粤垦绿苑”项目缺乏资金,以卢某某的名义于2012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8天,某某公司为卢某某的借款及违约金向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约定将“粤垦绿苑”合计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房产和商铺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过借款。为维护合法债权,请求法院判令:1、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某某公司对卢某某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某某、某某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杨某某与卢某某、某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用途为支付“粤垦绿苑”项目。金额为卢某某向杨某某借款5,000,000元。放款方式为杨某某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卢某某发放全部贷款,其中(1)向卢某某指定的梁洁彩账户支付4,850,000元;(2)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以现金方式向卢某某支付15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1年8月12日前还清。还款方式为借款期届满前,卢某某需一次性向杨某某清偿全部借款本金。违约责任为卢某某如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卢某某应就未还款的总额每月向杨某某支付6%的违约罚金(资金占用费),直至卢某某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担保方式为(1)某某公司为卢某某的借款及违约金向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五年,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2)某某公司和卢某某保证,如卢某某到期不能还款的,则某某公司和卢某某将“粤垦绿苑”项目不少于500?的房产和商铺(届时由卢某某选择)抵押给杨某某,作为该项借款及违约金的抵押担保。

同日,杨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向卢某某支付150,000元,并向卢某某指定的梁洁彩账户分两次分别转账支付49,000元及3,801,000元;钟茂成受杨某某委托,向卢某某指定的梁洁彩账户转账支付1,000,000元;卢某某出具《借款收据》,确认收到杨某某支付的借款5,000,000元。现卢某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某公司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故成诉。

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称约定违约罚金(资金占用费)是为了弥补因出借资金造成的利益损失,包含逾期利息损失。本案中只要求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主张逾期利息损失。担保方式中的“违约金”与违约责任中的“违约罚金”是同一意思。

本院认为:卢某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杨某某与卢某某、某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卢某某和某某公司将“粤垦绿苑”项目的房产和商品抵押给杨某某作为借款及违约金的抵押担保,因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故相应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杨某某履行贷款义务后,卢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杨某某要求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与某某公司约定某某公司为卢某某的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卢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且保证未过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卢某某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8月13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还款付息义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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