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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2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29号
原告:黄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甜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清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高甜某、高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鑫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甜某、高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2年6月25日,被告高甜某向原告黄某某借款30万元。原告黄某某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高清某与被告高甜某是夫妻,应共同连带偿还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高甜某、高清某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高甜某、高清某承担。
被告高清某、高甜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清某、高甜某于201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5日,被告高甜某向原告黄某某借款30万元。此后,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高甜某还款未果,致原告黄某某提起本诉。
诉讼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高清某、高甜某名下价值313784元的财产。案外人谭某某以其名下的房屋某某区某香路*号大院**号****房为原告黄某某提供担保。2013年4月,本院作出了(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高清某、高甜某名下价值313784元的财产。原告黄某某交纳了诉讼保全费2088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主张被告高甜某借款30万元,提供了被告高甜某签名的借条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清某与被告高甜某是夫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黄某某请求被告高甜某、高清某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高甜某、高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清某、高甜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8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高清某、高甜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6元和诉讼保全费2088元,由被告高清某、高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三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卫群
人民陪审员 冯洁雄
人民陪审员 伍碧霞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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