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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2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东平。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向**,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09031***。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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