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32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有限公司负担9166元,因撤诉退回9166元。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