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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3号(2)
关于被告社保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的问题。被告答辩称,请求对原告为其缴纳其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其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04元,以及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强制执行。因被告未就上述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该款经本院批准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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