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2号
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57445***-X。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7201010***。
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陈**于2011年7月5日入职原告处任保安员。入职时,原告要求被告填写了应聘资料表、入职登记表和承诺书,并约定被告月工资为1700元。2011年8月、9月,被告介绍老乡张**与其丈夫陈**入职原告处。2011年8月,原告给了两份公司空白合同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以先看看为由,拿走了合同,后迟迟不将该合同交还给原告。原告为此曾向被告发出过《通知》,要求其尽快将《劳动合同》签订后交还给公司。但被告以合同已签好,会与张**一起拿过来等为由一再推脱。同时,当公司提出要依法帮被告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个人也要交纳相应费用时,被告则表明自己放弃买社保。2012年5月23日,陈**、陈**二人同时提出辞职申请,与张**三人一起以原告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大亚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而后三人又同时表明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并撤诉。2012年6月6日,三人又同时以原告未以其签订书面劳动为由再次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认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其在录用被告时已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已将空白劳动合同交给被告,但被告拖延、拒不返还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且各被告间是老乡介绍关系,甚至是夫妻关系,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依法判决: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2011年7月5日被告入职以**公司做保安,只签了入职申请,其间未提过要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直到2012年5月31日,被告辞职了,其间换了4个经理,副总、老板从来没有一个人说过要被告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被告和陈**、张**以前不认识,是做了同事以后才认识的,张**是自己来应聘的,招聘他的是张进荷经理,陈**是张**的老公,是张**介绍来的。
**公司欠所有员工三个多月工资,被告问了很多次公司都不理,后来被告和陈**去劳动局告**公司拖欠被告三个月工资,劳动局判了要给被告工资,其间还知道**公司没有帮被告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局的人对被告说可以告**公司没买社保和没签劳动合同,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当时没有告公司,被告拿工资时他们不给,一定要被告和陈**签了离职申请才把欠的工资给被告,当时被告又跑到劳动局去,才在劳动局里拿到了欠下的工资,在以后十多天里公司不停找被告麻烦,王**(副总)、卓**(经理)说了几次公司要解雇被告和陈**两人,因为被告去劳动局告了**物业公司拖欠工资,不能再留用。已然要解雇被告何陈**,被告和陈**又去劳动局告公司没买社保,后来卓**说情,卓**答应不解雇我两人,要被告和陈**去劳动局撤诉放弃购买社保,所以才在劳动局签了放弃社保,谁知道才签了放弃社保,王**、卓**就翻脸不认人,当被告和陈**仇人一样。没办法被告和陈**一齐离职后去劳动局告**公司没跟被告签劳动合同,其间张**也一齐去了。被告2012年5月31日离职,**公司给被告的通知要求被告签合同已然是2012年8月2日。请求法院对原告的欺骗行为给予应有处理;并对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8000元和节假日加班费1800元,进行强制执行;另请求法院对被告原先放弃社保从新判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5月31日其间要为被告购买社保金。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于2011年7月5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保安,月薪为1700元;2011年10月1日转正后岗位为保安队长,月薪为2000元。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5月31日后就没有再回到原告处上班。之后,被告陈**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220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8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了惠湾劳仲人案字[2012]59、60、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公司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被告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8000元(2000元×9个月)。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