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2号(2)
**公司欠所有员工三个多月工资,被告问了很多次公司都不理,后来被告和陈**去劳动局告**公司拖欠被告三个月工资,劳动局判了要给被告工资,其间还知道**公司没有帮被告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局的人对被告说可以告**公司没买社保和没签劳动合同,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当时没有告公司,被告拿工资时他们不给,一定要被告和陈**签了离职申请才把欠的工资给被告,当时被告又跑到劳动局去,才在劳动局里拿到了欠下的工资,在以后十多天里公司不停找被告麻烦,王**(副总)、卓**(经理)说了几次公司要解雇被告和陈**两人,因为被告去劳动局告了**物业公司拖欠工资,不能再留用。已然要解雇被告何陈**,被告和陈**又去劳动局告公司没买社保,后来卓**说情,卓**答应不解雇我两人,要被告和陈**去劳动局撤诉放弃购买社保,所以才在劳动局签了放弃社保,谁知道才签了放弃社保,王**、卓**就翻脸不认人,当被告和陈**仇人一样。没办法被告和陈**一齐离职后去劳动局告**公司没跟被告签劳动合同,其间张**也一齐去了。被告2012年5月31日离职,**公司给被告的通知要求被告签合同已然是2012年8月2日。请求法院对原告的欺骗行为给予应有处理;并对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8000元和节假日加班费1800元,进行强制执行;另请求法院对被告原先放弃社保从新判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5月31日其间要为被告购买社保金。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于2011年7月5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保安,月薪为1700元;2011年10月1日转正后岗位为保安队长,月薪为2000元。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5月31日后就没有再回到原告处上班。之后,被告陈**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220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8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了惠湾劳仲人案字[2012]59、60、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公司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被告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8000元(2000元×9个月)。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