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原告:金**,女,汉族,1959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身份证号码:330719195903253***。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01083***。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惠州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戴**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1376.8008万元;二、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欠款利息848.11万元(从2010年4月20日暂计至2012年8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本息合计2224.9108万元;三、判令其他五被告对被告**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因开发房产需要,分别在2007年11月23日、29日,12月3日向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先后借得人民币1985.29万元。2008年6月4日,被告**公司向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090万元。2009年7月6日,被告**公司向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函确认尚欠其本金895.29万元及利息481.51万元。2010年1月13日,被告**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10年4月18日,被告**公司再次向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函承诺“其公司是这笔1376.8008万元的债务人,在2012年6月底前完全清偿这笔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的四倍计算,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等亦向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5月30日,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债权人与被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公司的破产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12年6月20日,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公司的1376.800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金**,并于同日向六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函》,六被告均已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函》。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为此,原告金**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2012年11月15日,本院依照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被告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970万元给付原告金**,该款尚未执行到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金**欠款本金人民币895.29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895.29万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2007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金**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万元;
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金**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53046元,由原告负担76523元,因调解结案退回原告765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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