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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胡**,男,汉族,1941年3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4103260***。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女,汉族,1951年5月lO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5105100***。
委托代理人:陈**,系被告叶**之子。
委托代理人: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年过七十,在面临净身出户之时,被逼无奈提起诉讼。原告早年因腿部枪伤致身体残疾,1985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交往后在原澳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原告于结婚当年也将户籍从校木洞村迁至石下灶村,与被告共同租种石下灶村集体土地。原、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已有三个小孩,大女儿陈**时龄五岁,二女儿陈**时龄四岁,儿子陈**时龄三岁。多年来,原告作为继父尽到了作为一名父亲应尽的责任及义务,与被告一起共同抚养被告三个子女长大成人。2000年,经原、被告双方多年共同努力,双方在石下灶村兴建了一栋私房,改善了居住环境。为办理个人证照的需要,2002年,原告将户籍从石下灶村迁回校木洞村。但原告一直还是与被告共同生活在石下灶村。近年来,随着原告年老、被告亲生子女长大成人,被告对原告态度变化较大,经常为锁事争吵,以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下已将石下灶村早些年分配给原、被告家庭宅基地私自进行转卖后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原、被告双方共同租种村集体果山(5.1亩,每亩征收款5.6万元)及共同于2000年兴建的房屋面临征收,上述将得征收款被告又不同意分配给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又因户籍已于2002年迁回校木洞无法享受目前石下灶村村民征收后应享受的分房福利,致原告目前生活困难,靠打点力所能及的临工生活,石下灶村房屋拆迁后,原告面临年老、多病、无处安身又无生活来源困境,实属无奈,经大亚湾区南边灶征地拆迁指挥部及拆迁指挥部驻石下灶村第三工作小组协调,均无法解决原告上述困境,被告至今仍不愿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原告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 2、判决对原、被告2000年共有一栋房产的征收补偿款506116元进行平均分配,即原告应得共有房产补偿款253058元; 3、判决对原、被告共同承包5.1亩果园征收款280000元进行平均分配,即原告应得果园征收款为140000元,以上2、3项共计39305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的第一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答辩人同意。
答辩人愿与被答辩人结婚实属无奈。答辩人的前夫于1983年因病去世,家里的重担一下子落到答辩人身上,当时膝下有三个孩子(陈**5岁、陈**4岁、陈**3岁),一个女人即要养家糊口,又要带孩子,这个重担实在承受不了。在1985年,被答辩人偶然认识了答辩人,当时被答辩人45岁孤身一人,且已残疾一直没有结婚,原因是什么,不言而喻。双方相见、相识,可谓“同命相连”,被答辩人承诺愿意照顾和养育答辩人及孩子,答辩人才承诺与之结婚。
可是这段婚姻并不是一段美好的婚姻,可谓“辛酸苦辣”。结婚头几年,答辩人跟随被答辩人在其住所地(校木洞)居住,当时被答辩人还会下田耕种,维持家庭生计。直至1993年答辩人所在地的农田土改,农田被政府征收,从那时起被答辩人拿着这些补偿款吃喝玩乐,好吃懒做,自己过着逍遥生活。重担又压在答辩人身上。原本答辩人就靠摆地摊卖水果为生,被答辩人不干活后,不得不起早贪黑下海摸贝壳(沙白、生蚝等)去市场贩卖来增加收入维持生计。至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打、骂、辱,答辩人一直忍受,也只能忍受,因为,作为一个传统的农村妇女、一个丧夫之妇,面对第二次婚姻已经是迫不得已,如果再一次婚姻破裂,对于答辩人来说是雪上加霜。今天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告上法庭,请问被答辩人,你居心何在?那么多年来,你不仅不感恩,却在房地征收时提出离婚,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因财迷心窍,想非法侵占答辩人的家庭财产。答辩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被答辩人这些年包括现在做出行为,激起答辩人多年的悲痛,现在,被答辩人无情无义因财而分,答辩人也不予挽留这份感情,离就离吧。
二、原告诉请的第二项房产分割问题,该诉请不合理,该房产系家庭财产,应分割五份。
该房产虽在婚姻期间建造,但是,被答辩人没有理由主张一半房产,因为,被答辩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建造。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至今家里没有添置任何值钱的东西,加上被答辩人好吃懒做,家里非常贫穷,因没钱供养子女读书,大女儿于1995年辍学出来打工,小女儿1996年辍学到饭店做服务员,小儿子也于1998年辍学到市场上贩卖海鲜。经过几年,靠着被答辩人与自己的三个子女一起挣得的一点血汗钱,再加上身边的一些亲戚帮助(借钱),才得以建造这栋房子。当时一家大小都住在这栋房子里,现在因政府征收了该房子,答辩人及三个子女均在外租房住,这笔房屋补偿款,是对一个家庭的补偿款,而不是对一个人或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补偿,如果只有答辩人或被答辩人才享有,那么三个子女以后怎么办,他们住哪里?这座房子的补偿总额不足以购买城镇或政府的安置房中的一套(装修、家具等)。然而,现在三个子女均已结婚,却无法成家,没有房子何来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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