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7号(2)
相反,被答辩人自己一个人回到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让答辩人和三个孩子跟随。该房屋因危房被政府强拆重建,自己却有一栋新的住宅,这个房子作为共有财产答辩人及三个孩子均享有居住的权利。
三、请求法庭将被答辩人名下的位于大亚湾黄鱼涌校木洞村的房屋、二亩田地列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被答辩人隐匿自己在校木洞的财产,由于该财产在被答辩人名下,证件又在其手中,答辩人难以提供书面证据,答辩人在庭前已申请法院调取,请法庭予以查实。被答辩人隐匿自己的财产,分割答辩人家庭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请法庭查实。
四、被答辩人诉请的第三项果园分割问题。该诉请纯属虚构,这5.1亩果园系答辩人儿子陈**与其岳母共同经营,补偿款应归陈**及其岳母。理由如下:
第一、该果园系陈**的岳母出资购买果苗,陈**与其妻子共同开荒,之后由陈**管理,该果园旁的种植户可以证实,并有证人佐证。对于被答辩人提交的南边灶石下灶村小组出具的证明存在瑕疵,村小组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做出的证明。答辩人在庭前已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请求法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第二、因该果园的实际控制人系陈**,大亚湾动迁办在果园征收的整个过程中,都是找陈**签名确认,这个事实请法庭予以查实。假设被答辩人所述系与答辩人共同承包是真实的,那承包协议在哪?动迁办为何找陈**签名确认而不找被答辩人或答辩人签名?
第三、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现实的客观依据。被答辩人腿有残疾,没有能力干粗重活,又没有任何收入,有何能力开荒种植?其次,既然没有劳动能力赚钱又何来资金投入果园呢?
以上种种疑云,请法庭到南边灶石下灶村委会、动迁办予以查实,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被答辩人已年迈古来稀,腿又有残疾,请问被答辩人,你的余生是金钱重要还是亲情重要,就算法院判给你几十万,请问,你是为了后半生的生活保障还是想挥霍?你在起诉书中说道“答辩人的子女对你的态度发生变化”,请问,这些子女不是你的子女吗?他们说不要你了吗?二十六年来,究竟是你付出多还是答辩人付出的多,这些补偿款就算全部给你是否就能买断这二十多年的亲情答辩人的三个子女在庭前包括现在都可以保证赡养你至寿终,并且小儿子陈**愿意在你及母亲身边照顾你们,房屋的补偿款愿意给你10万元,这些话在你起诉前都说过的,至今仍不变。就算你与答辩人离了婚,三个子女依然是你的孩子,他们依然有义务赡养你,亲情永远是亲情,不能用金钱去衡量的,希望被答辩人能清醒面对,还自己一个宁静安详的余生。
经审理查明:1985年5月31日,原告胡**与被告叶**在惠阳县澳头镇人民政府(现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登记结婚。被告叶**系因前夫去世再婚,其与前夫生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女陈**(1980年12月5日出生)、次女陈**(1981年11月20日出生)、儿子陈**(1982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系澳头黄鱼涌校木洞村人,被告系澳头南边灶石下灶村人。被告曾随带三名子女到原告居住地生活,后举家又迁回被告原居住地石下灶村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将户口迁入石下灶村,后又于2002年迁回校木洞村。2000年原、被告通过共同的劳动,并在亲友的帮助下,在被告原住地的宅基地上新建了一栋框架结构的楼房。2012年8月15日,原、被告兴建的该房屋因南边灶整体搬迁需要征收,其补偿款为人民币506116元。原、被告自1985年5月结婚后,尽管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8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到校木洞村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9月12日,原告到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两人共同抚养三名子女至成年,期间两女儿先后出嫁,儿子陈**结婚,陈**结婚后一直与原、被告共户生活。2001年间,原、被告家庭筹资种植了果树一批,2012年因南边灶整体搬迁需要征收,该果园的面积为5.1亩,征收款确定为280000元。此款与上述房屋征收款,因原、被告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分歧而尚未领取。另,原告在校木洞村尚承包有两亩集体土地,2012年原告已将该土地转包与他人,2016年到期,总承包费为5400元。另,原告婚前在校木洞村有祖屋一间,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34平方米,该祖屋倒塌后,因原告属大亚湾低保户,政府免费帮原告在原宅基地盖20平方米的房一间,目前尚未完工。另,因南边灶整体搬迁,作为该村居民的被告尚有政府免费安置的房屋80平方米,价值3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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