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黄**、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证号码:230102198904201***。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林**是原告母公司的职工,原、被告双方都熟悉。2010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内部认购书》,约定“被告自愿认购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花园商品房一套,起价为370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每层50元/平方米,朝向另算;在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被告自愿与原告签署认购书并支付认购款10万元;在原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知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剩余房款,否则视为被告自动放弃认购权”。2010年12月28日,原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北苑2栋一单元2302号房售给被告,套内建筑面积为119.66平方米,总金额为657034元,一次性付款,交房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逾期超过4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2011年10月31日,原告为被告购买**花园-北苑2栋一单元2302号房向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告登记。2011年10月,被告认为北2栋一单元2302号房朝向、面积不合其意愿,要求原告调换其他房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考虑被告是自己内部员工,只好同意调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预告登记。但是房产登记机关要求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法院判决才能注销预告登记。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房屋内部认购书,拟证明双方签订内部认购书的过程;
2、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及购房款;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证明该涉案商品房的出售资格;
4、预告登记证明,拟证明涉案房产已办理预告登记;
5、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
被告林**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表示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林**签订了《房屋内部认购书》,约定:被告在充分了解原告所售楼盘的前提下,自愿认购原告开发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商品房一套,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2011年4月28日,原告作为出卖人与被告林**作为买受人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名为“**花园-北苑” 2栋一单元2302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51.7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9.66平方米;二、该商品房总金额为人民币657034元,采取一次性付款;三、出卖人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逾期超过四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剩余房款557034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后被告因房屋朝向问题想调整房屋,经其与原告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查明:2010年12月28日,原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编号为:惠湾房预许字第[2010]072号。2011年8月31日,涉案房产已在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做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为11A1139。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内部认购书、收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提交的一份声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需要更换房屋,经其与原告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解除预告登记。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清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双方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5377号,合同号11A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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