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5号(2)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林**返还购房款657034元。
本案受理费5185元,由被告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刘 静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