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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3号(2)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王**返还购房款428194元。
案件受理费3861.5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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