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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原告:罗**,男,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0307198904271***。
委托代理人:杨**,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罗**,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307199009141***。
委托代理人:杨**,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罗**,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307199204141***。
委托代理人:杨**,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彭**,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身份证号码:440307196708251***。
委托代理人:彭**,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陆河县河田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罗**、罗**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罗**、罗**于2013年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可能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罗**、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0元由原告罗**、罗**、罗**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135800元受理费,本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回原告67900元。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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