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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7号



原告:张**,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509170***。
原告:徐**,女,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05015***。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査**,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09215***。
委托代理人:张**,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41424197006205***。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惠州市江北。
负责人:洪**。
委托代理人:郑**,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12203***。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04112***。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徐**诉被告张**、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张**诉称:2012年8月26日12时30分,被告张**驾驶粤L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澳头校木洞25号下坡下一座房子车库内倒车出公路过程中,不慎碰撞行人张**,造成张**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张**负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合计人民币699470.60元:1、死亡赔偿金:537949.6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受害人自出生后均随同其父母亲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其经常居住为城镇。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26897.48元/年×20年计算。2、丧葬费:27842元。3、误工费:10679元。计算依据及标准:计算至火化日2012年9月8日止,依据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5人,则为55684元/年÷365天/年×14天×5人=10679元。4、交通费:300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因原告祖籍在外地,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往返办理相关丧葬事宜及处理交通事故,客观发生大量交通费用。5、死亡精神赔偿金:12000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刚满1周岁的儿子张**死亡,该次事故造成后果之惨劣,精神创伤之重大!同时,被告张**为全部责任方,因此,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较高金额支持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经查,被告张**驾驶的粤L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6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24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率”险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该限额内优先赔付);2、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告责任强制险限额外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89470.60元,该款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26日12时30分,被告张**驾驶粤L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澳头校木洞25号下坡下一座房子车库内倒车出公路过程中,不慎碰撞行人张**,造成张**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负全部责任。原告张**、徐**是受害人张**的父母。张**、徐**的户籍均在澳头街道沙田社区居委会,二原告自2008年9月起在澳头街道黄鱼涌自建房屋居住,二原告均在惠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受害人张**于2011年6月11日出生后跟随其父母一起生活。
被告张**是粤LW**号车的车主,该车在**保险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徐**支付赔偿款620000元,作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款,包括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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