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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7号(2)
二、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徐**;账号:62284811340680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大亚湾支行;
三、原告自收到上述款项后与各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被告张**负担。该款经本院批准缓交,被告张**应负担部分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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