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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3号



原告:林**,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40520196309185***。
原告:林*钿,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05245***。
原告:林*煌,男,汉族,1992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08235***。
原告:李**,女,1932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40520193202285***。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严**,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11256***。
委托代理人:耿**,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08146***。系顾**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顾**,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412724195605186***。系顾**的伯父。
被告:河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司**。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田**,均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林*煌、林*钿、林**诉被告顾**、河南**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严**、被告顾**的委托代理人耿**、顾**、被告**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0日9时00分,被告顾**驾驶豫PZ**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霞涌中海油加油站旁小路左转弯驶入石化大道时,未让由林**驾驶的从澳头往霞涌方向行驶的粤L4**号二轮摩托车,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林**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8月11日10时30分左右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分析,并以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负事故全部责任,林**不负事故责任。同时交警还查明:豫PZ**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事发时该车已在被告**财险郑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林**先后被送往惠州市惠阳区**医院及惠州华康骨伤医院抢救,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6590.26元。林**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前,自2Ol0年1月1日起即入职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施工员一职,并自2010年8月起一直居住在惠州市东湖花园。另林**母亲李**,1932年2月28日生,迄今健在,一直由林**等兄弟三人进行赡养。死者林**生前系家庭顶梁柱,此次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以致整个家庭经济瞬间崩塌,全家人整日以泪洗面,母亲李**更是悲痛欲绝,多次昏倒。原告等人曾就赔偿问题与各被告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无奈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为此,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顾**、被告**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币柒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壹圆整(723591元);2、判令被告**财险郑州分公司在陆拾贰万贰仟圆(¥622000元)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上述赔偿款项,并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顾**辩称:被告顾**向原告的家属道歉,此次交通事故给双方家庭都造成了伤害,被告顾**是贷款买的车,车贷款也没有还完,被告顾**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弥补原告的损失,希望能得到原告的谅解。
被告**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1、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答辩人对被告在答辩人处购买保险无异议。被告在答辩人处购买交强险限额是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是50万元,答辩人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3、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9时00分,被告顾**驾驶豫PZ**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霞涌中海油加油站旁小路左转弯驶入石化大道时,未让由林**驾驶的从澳头往霞涌方向行驶的粤L4**号二轮摩托车,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林**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8月11日10时30分左右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部门与2012年8月16日对本次事故作出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负事故全部责任,林**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先后被送往惠州市惠阳区**医院及惠州华康骨伤医院抢救,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6590.26元。林**是农村户口。林**在事故发生前自2Ol0年1月1日起在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自2010年8月起一直居住在惠州市东湖花园。林**母亲李**,1932年2月28日生,李**有包括林**在内的三个子女扶养。原告李**是林**母亲,原告林*煌、林*钿是林**儿子,原告林**是林**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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