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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号



原告:鹰潭市**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梅园新区。以下简称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亚湾**贸易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以下简称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原告**贸易公司诉被告**贸易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长期拖欠惠阳**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土地转让款未付,1994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退还5970㎡土地,并支付8,243,100元给**公司。但被告仍未履行。以后,**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遂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欠款8,243,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变更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款8,243,100元的事实;
2、转让协议,拟证明原告成为被告合法债权人的事实;
3、公告,拟证明向被告催收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12日,**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及大化瑶族**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书》,约定:“一、原乙方代表丙方共同购买甲方位于澳头镇**大冲榕树头的面积为23719㎡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乙方遇到困难,甲方同意乙方退还甲方5970㎡的土地使用权,所退土地的红线图原件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返还给甲方,同时乙方承担退地办证费71.64万元。二,乙、丙双方将原《合作经营房地产的协议》变更为分别购买甲方面积为17749㎡的土地使用权,其中丙方购买11749㎡,乙方购买6000㎡,单价为1850元/㎡。丙方应付给甲方转让费为2173.57万元,丙方已于93年5月20日之前通过乙方支付1600万元,尚欠573.57万元,同时丙方应承担573.57万元自93年6月21日起至94年1月21日的滞纳金(注:按每月2.5%收取)100.37万元,共计为673.94万元,应于94年1月31日之前付完至甲方指定的帐户上,……属乙方购买的6000㎡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1110万元,在93年6月21日之前已分期汇给甲方2234万元,扣除丙方的1600万元,实际乙方付给甲方634万元,尚欠甲方转让金476万元,另需支付原欠款1581万元(注:2154万元-573.57万)自93年6月21日至94年1月21日的滞纳金276.67万元,及退地办证费71.64万元,总计824.31万元。乙方应于94年1月21日之前将所欠824.31万元全部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按每月2.5%的比例收取乙方超期支付部分的滞纳金,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后,将面积为6000㎡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交给乙方。如甲方不能及时将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交给乙方,则推迟一天按3万元罚款……”
另查明:2011年7月21日,**公司作为甲方与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对**贸易公司享有关于“与转让大亚湾澳头镇**119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全部合同权益”作价540万元转让给乙方,合同权利转让清单显示“债务人名称:惠州市大亚湾**贸易公司,转让权利:与大亚湾澳头**119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合同权益”,并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贸易公司履行告知义务。2011年8月5日,**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贸易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上述的合同权益作价540万元转让给原告**贸易公司,并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贸易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惠州市大亚湾区住房与规划建设局调查核实,被告**贸易公司于2002年2月8日向该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1993年3月在澳头镇**地段购买了23719平米土地,作为商住用地,并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分个地块办理了《建设用地呈批表》、《红线图》、《建设用地许可证》。现要求更换新的《规划许可证》。”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贸易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贸易公司既未答辩也未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变更协议书、合同权利转让协议、报纸公告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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