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4号(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向原告张**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总额为140000元(该140000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该款由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一次性支付。
二、本协议签订之后,原告不得因本次交通事故再向本案被告一、被告二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权利。
三、被告一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垫付的相关费用由被告一自行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理赔。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86元经本院批准缓交,该款在原告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求凡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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